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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检测数量要求
来源:消防器材网 | 作者:际安消防 | 发布时间: 2021-10-14 | 244 次浏览 | 分享到:

消防设备的可靠性对消防防治工作至关重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成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全面检查系统设计和施工质量,并进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各种消防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很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检测数量应满足哪些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


1、消防用电设备主用、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消防联动控制器按照实际安装数量全数检验。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

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

3)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6、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7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3)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

 

以上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检测数量要求的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测内容包括系统中相关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其功能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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