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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来源:消防器材网 | 作者:际安消防 | 发布时间: 2021-11-04 | 258 次浏览 | 分享到: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为了尽快发现和报告火灾,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或其他场所的自动灭火系统。这是一个广泛使用的现代消防设施和一个功能强大的工具为人们对抗火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常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并形成一个完整的建筑消防系统和其他防火分类设备,如自动灭火系统,疏散引导系统、防烟系统、防火隔离系统。那么应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是什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如下: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除应符合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3.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 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的有关规定。

5、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总线穿越防火分医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7、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8、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9、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以上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也逐渐提高。他们非常重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但往往忽略了系统投入运行后的维护工作。维护工作是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使系统在关键时刻不掉链子,所以也需要注意做好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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