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指当被保护电路中检测到的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够发送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指示报警位置的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是指能够接收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号,发送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件,记录、保存和传输报警信息的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是指检测保护线路中剩余电流、温度、故障电弧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电气故障引起的烟雾变化以及可能引起电气火灾的静电、绝缘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中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保护对象;
6)各类建筑中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7)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斤、放映厅、桑拿济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8)超过5层或总建筑而积大于3000m2的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偻、手术部等;
9)经营灯具,电器等电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要求:
1、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设置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内或设置在监控区域附近,设置在监控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在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宜接入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也可按入集中型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的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
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设置应参照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要求。